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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1、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 。
2、取消收取履约保证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禁止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其他保证金,让企业零成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 、提高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在采购文件中落实合同预付款比例。
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的规定
至于预付款项的多少,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 ,一般由购销双方协商完成 。很多时候,采购方只会预付部分定金而已,常见预付款一般为30% ,多的情况下也可能达到50%,甚至于100%也是有的。这主要看市场情况,卖方占据主导的情况下 ,预付款比例会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 、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 、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
一、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工程类预付款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
二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 三、对于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为助力企业全力开工,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合同金额的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 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五 、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视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交货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 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关于“四川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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