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各车道车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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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同方向4条车道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 ,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一般的高速公路上都会有三条行车道,一条应急车道,关于限速的规定如下:

1、第一条车道 ,也就是最左侧的车道,一般速度在100-120公里/小时之间,是小车的超车道 。

2 、第二条车道 ,也就是中间的车道,一般速度在90-110公里/小时之间,是小车的行车道 ,客货车的超车道 。

3、第三条车道,也就是最右侧的车辆,一般速度60-100公里/小时之间 ,是客货车的行车道。

4、第四条车道,也就是紧急行车道,这条行车道上并没有速度限制 ,但是非紧急情况时 ,不能占用应急车道。

车主需要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不能到其他车道行驶,会妨碍其他车道上的车辆 。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 ,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为了预防交通事故,并不是每个路段都限制时速在120公里以内 。比如 ,在高速公路的隧道口 、弯路 、坡路、桥梁路段等一些经常发生恶性事故的危险路段,限速标志一般为时速80公里,还有的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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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 ,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

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 、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 ,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 、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 、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 ,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依法追缉、堵截逃犯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必须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 。第二章 建设与养护第七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 ,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 ,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第八条 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

高速公路征地 、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 、挪用。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 ,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 、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 、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 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 ,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 、周期性养护 ,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 ,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 、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三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 。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抽检,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 ,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资质。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 ,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车行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 、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第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车辆正常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 ,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 ,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 ,开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政府交通主营部门统一管理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可以依法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建设 ,养护 、经营、开发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 ,扶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加强对高速公路的保护 。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坚持集中 、统一 、高效、特营的原则。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 、罚款。除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犯罪嫌疑人等紧急勤务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八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当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国道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道高速公路规划,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剧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匡有荒山、荒地 、河滩上挖沙 ,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水土资源和文物古迹 。

鼓励在高速公路建设中使用煤矸石 、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用土地和搬迁居民 ,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四条 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村公路建设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建设资金,除政府投资外 ,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高速公路建设进行投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

出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还贷和建设。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变。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单位 ,必须取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咨询、试验检测等活动。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 ,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 、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 ,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作业交通控制,并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人员的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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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邻家芮安的头像
    邻家芮安 2025年08月29日

    我是吾尔凌的签约作者“邻家芮安”

  • 邻家芮安
    邻家芮安 2025年08月2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高速公路各车道车速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高速公路各车道车速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高速公...

  • 邻家芮安
    用户082909 2025年08月29日

    文章不错《高速公路各车道车速规定》内容很有帮助